《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全文及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0號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已經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范、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七條 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八條 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并規范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
第二十三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復提供。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權威解讀
1、《條例》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是怎樣的?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就業是最大的民生,要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加快建設人才強國,讓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競相迸發、聰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強總理強調,我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資源,這是創新發展的最大“富礦”,要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推動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用市場的力量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蓬勃發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對創業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發揮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分別管理的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已整合為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共同發力,成為推動就業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國共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3.02萬家,從業人員58.37萬人。2017年全年營業總收入1.44萬億元,幫助2.03億人次實現就業和流動。人力資源市場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人力資源市場分別依據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的規章進行管理,不利于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二是政府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責任不明確、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資源市場發育水平較低;三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許可過多,進入市場的門檻較高,不利于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四是人力資源市場事中事后監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虛假招聘等侵害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亟須通過制定《條例》規范管理。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好服務于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認真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于2016年9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原國務院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后,先后兩次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業協會的意見,赴地方進行調研,召開企業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送審稿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8年全國“兩會”后,司法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條例》。
2、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條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要求,鞏固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的改革成果,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統一規范;
二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政府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職責,明確市場活動規范,綜合運用信息公示、隨機抽查、國家標準、行業自律等監管手段,確保市場活力與秩序;
三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將職業中介活動明確界定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其他人力資源服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四是細化就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內容,《條例》不再規定。
3、《條例》對強化政府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為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條例》規定:
一是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并規范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三是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置限制流動的條件;
四是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4、《條例》對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哪些亮點?
為了深入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條例》規定:
一是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信息發布、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法規咨詢等服務;
二是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其所從事的業務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開展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服務的,只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5、《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要求,作了哪些規定?
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
一是個人應當誠實求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發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人力資源應當依法流動;
二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三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守相應的活動準則;
四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事項;
五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違法開展業務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6、《條例》對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有哪些具體措施?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條例》規定:
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進入被檢查單位等監督檢查措施;
二是監督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供;
四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五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
六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七是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專家解讀 | 法治引領強化監管 推動人力資源領域新發展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我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于促進勞動者自由有序流動、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條例》的公布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培育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當前,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條例》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有助于培育和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實現更加充分和更高質量的就業”,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來有為說。
他認為,針對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條例》作出一系列重要規定:
一是積極培育人力資源市場。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二是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三是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四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五是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
貫徹市場就業方針 維護公平就業環境
《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公共就業服務職能,規范了人力資源服務的發展。對此,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莫榮認為,這將有力推動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實現跨越式增長,促進現代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實現了五個“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推動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實現了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統一,為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建立統一人力資源市場不僅是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為、推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的新目標,也是促進群體勞動者平等就業與公平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新要求。
二是有利于強化政府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功能,優化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流動。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宏觀管理、監督管理職能,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是有利于簡化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鼓勵市場主體發展。為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制度環境,促進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新業態發展,《條例》對轉變政府職能提出了明確要求,簡化了審批流程,縮小了許可范圍,降低了準入門檻,能更好地激發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活力。
四是有利于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優化人力資源企業營商環境。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定了隨機抽查的監督方式,建立了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取消了原來的許可證年檢制度,并對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實行信用管理,積極推進社會協同共治。
五是有利于完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既明確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的項目,也推進了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
人才強國需要人力資源市場的法制化管理
在北京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導蕭鳴政看來,《條例》對于人才強國戰略實施、依法治國建設,以及增強我國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意義與價值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治理分明,各行其是。《條例》在第一章與第二章中,確立的人力資源市場治理主體結構明確,責任分工清楚,組織體系完備。在第四、五、六條與第八、九、十條中,明確了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協同,市場、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求職者個人、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現代化治理體系。
二是戰略導向,服務開發。《條例》的第七、八條與第十三條,明確了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的戰略目標是發揮市場配置人力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流動、激發創新創造創業活力,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外的人力資源。
三是宗旨意識,真誠服務。《條例》的第十、十五、十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人力資源市場面向全國城鄉全覆蓋與免費八項服務的責任義務,通過購買服務建立了經營性服務機構協同公共服務機構為公民提供人力資源免費服務的有效機制。
四是主持公平,激發活力。《條例》體現了政府主持公道公平的原則。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對于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個體等不同市場主體的活動行為、權利、職責與義務均有明確規定。
五是規范明確,誠信第一。《條例》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七條,一直把對于求職者個人、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各方的誠信品質與誠信行為監管放在首位,非常契合目前中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實踐問題與需要。
六是依法行政,賞罰分明。《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范圍、方式、責任與義務,規定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依法行政過程中的配合責任與義務。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對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個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個人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明確的處罰標準與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與可行性。
多維協同推動人力資本服務新增長
“《條例》通過多維協同的方式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與人力資源(資本)服務產業的經濟社會聯接點的作用,既動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的發展,又充分保障個人職業權利、促進社會的發展,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前進”,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楊偉國有感而發。
他認為,《條例》明確了促進人力資源要素協同的基本任務。在第一條中即明確闡明“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即《條例》的宗旨是促進人力資源要素的靜態與動態協同。《條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要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為實現人力資源要素協同,《條例》不僅繼續推動人力資源要素在國內的合理流動,而且推動人力資源要素的國際流動。
與此同時,《條例》回應了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協同發展的更高要求。在第二章明確要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也明確了通過維護市場秩序和保障公平競爭的方式來實現產業協同發展的目的。《條例》第十八條明確了市場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業態,在第十六條中規定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類型,并明確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的服務職責、業務分工和經營要求,特別是提出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有力促進了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的協同發展。
此外,《條例》承載了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宏觀協同的最高使命。從通過微觀層面的要素協同到中觀層面的產業協同,來承載我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的宏觀協同目標。《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條例》規定了個人自主擇業、自由流動權利;禁止招聘中的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禁止違法泄露和使用個人信息;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等。這些都是從個體微觀層面直接保護個人的職業權利,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基本組成部分”,楊偉國說。
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建立規范市場環境
《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體制、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和建設、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對此,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院長余興安從“促進勞動者自由有序流動”、“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和“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為”三個層面進行了深入解讀:
余興安認為,《條例》對勞動者流動、用人單位招聘行為進行了系統規定。同時《條例》還提出,“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是第一次在法規層面,專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種類,人力資源服務的內容、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條件進行了全面規定,以此推動人力資源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人力資源服務在促進就業創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為了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招聘服務、人力資源外包、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使用互聯網提供服務等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勞動者實現自由有序流動,不僅需要相關制度保障,還需要動態、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余興安表示,《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提出了更為系統的監管,充實了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環節的內容,提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部門可以通過“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等五類措施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檢查。針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條例》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除了監督管理以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奠定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法治基礎明確政府責任
“《條例》奠定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的法治基礎,全面體現了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改革創新理念,并從規范管理方面著力進行了全面的設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如是說。
據介紹,2007年制定的《就業促進法》提出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的原則,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首次將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納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負責起草。200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加速形成并得到迅速發展,而法律依據上的相互分割現象更為突出。為此,2010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再次將條例納入二類項目,同時,從2016年開始,連續三年,《條例》都被納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一類立法項目,充分表明《條例》制定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條例》的制定彌補了一直存在的立法空白,將中央的政策和《就業促進法》具體化,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為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奠定了法治基礎”,周漢華表示,“同時,《條例》明確了政府責任,并進行了一系列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奠定人力資源市場良性循環的基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等。”
《條例》推進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規范發展
“《條例》為我國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發展創造了更好的發展環境,帶來了更大的發展機遇”,作為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秘書長,朱慶陽這樣說,“在下一步的發展中,行業協會要進一步協助政府,構建法制保障、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市場發展格局。”
在朱慶陽看來,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業體制和制度。
具體來說,一是協同政府完善行業政策法規體系。行業協會要充分了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需求,反映行業訴求,出臺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政策、法律,不斷完善行業政策法規體系。
二是建立行業自律協調機制。行業協會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聯合各級政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會組織,建立行業自律協調機制。
三是建立行業標準體系。通過標準規范行業服務產品、準入條件、操作流程,并積極引導企業規范化運作、標準化經營。
四是建立行業品牌體系。積極響應國家“一帶一路”號召,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發布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排名榜單,樹立行業標桿。
五是構建會員服務體系。根據市場和會員需求,定期與政府部門、國內外同行以及其他行業進行交流合作。
談及下一階段的行業發展方向,朱慶陽表示,要充分貫徹落實《條例》精神,發揮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作用,做好行業協會內部治理和對外服務,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推動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為我國產業發展轉型的國際化、科技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需求提供有效的配置和保障,實現中國人力資源服務業的跨越式發展。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的十大亮點
1.依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不同組織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不得違法設置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的限制。
2.公共服務機構不得收費:第十五條規定的不得收費項目包括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八項服務。第十七條還規定,經營性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3.經營性服務機構三類業務的行政管理不同:第十八條明確,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信息發布等應當進行備案;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依法經過行政許可。
4.經營性服務機構兩類情形應當書面報告:第二十條明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社部門。第二十一條明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應當書面報告人社部門。
5.勞資雙方都應當提供真實信息: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個人和用人單位提供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6.招用人員視“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7.人力資源流動需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要求遵守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
8.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違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9.服務外包不得改變勞動關系:第三十條明確,接受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10.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第六章專章規定了法律責任,如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最高罰5萬元,未備案、未書面報告的最高罰1萬元,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最高罰5萬元甚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應關注《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哪些內容?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天正式公布,這是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一件大事。2016年8月8日以《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名稱,全國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至今又近兩年了。
正式出臺的“條例”,我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同仁們要關注哪些內容?根據自己的認識能力、理論和實踐水平,建議重點關注以下主要條例或內容:
一、正式稿與征求意見稿的主要變化
2016年8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瀏覽次數只有95次。說明這個條例沒有受到廣泛重視和關注。
截止今天早上六點半,這個新聞的瀏覽次數為707次,說明大家對正式稿的重視度還是高了許多。
為了清晰了解”條例“修改前后的內容,我對比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從下面兩頁中可以看到變化還是非常大的,感覺正式稿比征求意見稿進步了很多。
從上面的服務項目對比中,可以看到在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提及”勞務派遣“這個人力資源服務業中的大業務。
二、主要關注條款或內容
1. 人力資源市場分成兩大業務
一是求職、招聘;二是人力資源服務。從“條例”中得出這個結論,有關規定是: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這個新的劃分,應該是“條例”一個創新點、一個新突破。
2. 政府各級及各部門應當重視并給予政策支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3. 打破身份限制促進人力資源流動
第十一條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4. 鼓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5. 明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分類和給出兩個新定義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6. 政府公益性服務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7. 人力資源服務分成許可制和備案制兩種方式
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8. 設立分支機構的,不要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9. 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不能改變勞動關系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條應該是“條例”中,最有“意思”、最“耐人尋味”的一條,以后再專門寫文章談談自己的解讀和思考。
10.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的價格將監管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一)營業執照;(二)服務項目;(三)收費標準;(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執行中是否是有麻煩問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的收費標準或服務價格如何明示?一事一議的服務內容和價格都要明示和接受監管嗎?按照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明示的將受到經濟處罰。如果強行執行這一條,必將給管理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帶來很多“麻煩條款”,對嗎?
11. 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12.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加強黨組織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條例”中沒有明確或模糊的條款
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代理服務”沒有出現
在2014年12月三部委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4號)中,明確“人力資源服務業是為勞動者就業和職業發展,為用人單位管理和開發人力資源提供相關服務的專門行業,主要包括人力資源招聘、職業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人力資源培訓、人才測評、勞務派遣、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信息軟件服務等多種業務形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代理服務”沒有在“條例”中出現,對“社保代理服務”增加了不確定性的因素。
2. 什么是高端人力資源服務?
第九條中出現了“鼓勵并規范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的文字,但沒有明確什么是高端人力資源服務。
3.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開展經營性業務嗎?
“條例”中明確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以下服務不得收費,沒有明確不得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在《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中 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
4. 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條件是什么?
“條例”中沒有提及。《就業促進法》中有規定:
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以上設立條件沒有具體標準,現在各地執行不一。如辦公場地面積有大有小。專職工作人員數量也不一樣。深圳取消了從業資格人數的要求。
5. “職業中介”是指什么?
第十八條中寫道“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這里所稱“職業中介”應是第二條所指的“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
而《就業促進法》中的“職業中介機構”是本“條例中所指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就業促進法》中至少有兩條可以說明,一是“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二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由此可判斷,兩個法規中所指“職業中介”并不完全一致。
6、“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是指什么內容?什么標準?
“條例”第九條中要求“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并規范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提出“發展水平”是這個概念非常好,但還需要有具體細化、量化的指標,才能更好的執行、去提高水平。另外,只從“發展專業性、行業性市場”、“鼓勵高端業態發展”要求,不等于是提高“發展水平”的全部。“發展水平”中很重要一個組成就是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條例”沒有提及。
四、施行時間
最后,我們要關注一下本“條例”的施行時間。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