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人社部印發《規定》 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中組部、人社部印發《規定》
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本報北京10月23日電 (記者趙兵)為從源頭上規范事業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建立了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回避規定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則、回避種類、適用范圍、權限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回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針對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工作時,對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的履職活動,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回避規定明確作出回避決定的權限,原則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設定,對于成立專項工作組織以及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邀請單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權限。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并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